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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撿手機后索要2千元報酬,又是“壞人變老了”嗎?
        日期:2019-07-31 瀏覽
        此次糾紛中,對該老人的批評,更多是聚焦于“壞人變老”的泛道德化論述,很少人愿意尋找拾金索償缺少法律依據的另一種解釋。

        特約作者 | 熊志

        7月23日,貴州貴陽一老人撿到初中生手機后,索要2000元好處費被拒,并憤怒地質問警察,“這就是你們教育出來的好青年”?經勸導,老人最終歸還手機。

        由于失主是初中生,身上只有30元現金,所以視頻曝光后,該老人馬上被口水淹沒。那么索要2000元高額報酬的行為,真如網友所批評,是“壞人變老”的新例證嗎?

        壞人變老背后,拾金索償有另一種解釋

        新聞沒有交代手機的品牌和新舊,很難推斷出其物值,不過即便是一部嶄新的蘋果,拾得人索要2000元的報酬,估計超出了絕大多數人的心理價位,道義和情理上都說不過去。

        中國歷來有拾金不昧的傳統,撿到遺失物歸還失主,也是社會共識。從法律層面看,老人的報酬請求也得不到支持。如《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同樣要求,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進行處理,其中“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以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物權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對拾得人的相關規定,正是為了給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護航,避免侵占他人遺失物的不當得利行為發生。

        但這是否就意味著索要高額報酬的行為,是“壞人變老”的結果?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首先圍繞拾金不昧的問題,沒有任何統計數據顯示,老年人群體在拾到遺失物后,更傾向于據為己有,或者獅子大開口索要高額報酬,上綱上線并不合適。

        其次,稍微搜索下新聞可以發現,拾金索償的爭議案例相當多。比如去年6月,寧波一位中年婦女撿到蘋果7后,向失主索要2000元的酬謝費,見失主報警直接摔壞手機。

        將這類糾紛簡單理解為拾得人利益熏心,未免失之簡單。盡管拒不歸還有違法風險,但類似索要報酬的行為還是密集發生。這是因為對拾得人來說,撿到遺失物要歸還,天經地義;但從保管到送還失主,撿東西的人也要花費時間、路費等,他也會有“損失”。請求報酬也是彌補損失。

        網友的聲討,未必源于主張報酬,而是報酬的不合理。如果撿到手機的老人,只是索要一兩百元的回報,相信輿論風向會大幅度調轉,至少批評者不會上綱上線到“壞人變老”的高度。

        中國法律下,拾得人的權利和義務失衡

        結合相關的案例看,對此次糾紛更善意的理解應該是,拾金索償的標準缺失,導致拾得人在請求報酬上出現了無據可依的難題。

        為了鼓勵拾金不昧,社會不僅從道德教化入手,讓“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交給警察叔叔手里邊”的兒歌深入人心,法律層面也如前面提到的,對拾得人進行了約束。而且約束的范圍不限于歸還,還包括妥善保管。

        對暫時為失主保管遺失物的行為,法律界定為“無因管理”。無因不等于無責,同樣是《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要求,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為保管不當還出現過這樣的案例:2015年重慶商報報道,大學生小梅撿到一部手機,在歸還失主的過程中被偷,結果被失主請求賠償。

        當然在權利方面,拾得人也有請求必要費用的規定?!段餀喾ā诽岬?,失主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通則》也規定“無因管理”者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但必要費用不等于報酬。武漢大學法學教授鄧涉民曾撰文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其實是規定拾得人有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但拾得人無報酬請求權,更無附條件取得所有權的權利。它只注重義務的設定,而輕視了權利的維護。

        還有法律人士指出,民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對“必要費用”做出了解釋,包括在管理或服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過程中實際受到的損失,如管理費、維護費和為了交還失主所支付的交通運輸費用等。

        但現實中,如果拾得人與失主就“必要費用”發生爭議,拾得人還需舉證證明這些費用的存在,若無法舉證或者證據不足,則這一部分支出也不能從失主處得到補償。相反,遺失人僅僅需要支付很少量的“必要費用”甚至口頭上予以感謝,就有權取回遺失物,遺失人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物的丟失卻不用承擔任何不利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早先幾版的草案中,都曾規定拾得人可以按要求獲得遺失物價值10%或5%的報酬,而《物權法》的草案中,同樣有類似的條文。

        不過最終的文本刪除了類似存在爭議的條款。這是因為在不少人看來,將本屬于傳統美德的行為,用明碼標價的方式來限定,會讓拾金不昧變味,顯得庸俗化。

        問題在于,由于缺少標準明確的支持條款,導致拾得人在撿到遺失物時,在保管和歸還會耗費時間和金錢、且不確定是否會有報酬的前提下,會缺少交還給失主的動力,甚至不排除視而不見或者據為己有。本次風波中那種獅子大開口的舉動,同樣會增加。

        日本拾金不昧的風氣為什么這么好

        中國是個道德倫理色彩相當強的國家,更傾向于用人情社會的那種道德規范,來約束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對拾金索償的態度便是典型例子,這點和國外形成了鮮明差別。

        以日本為例。日本東京警視廳失物招領中心的日前公布了一組數據,2018年,被上交至東京都派出所及警察署等的遺失現金,增至約38.4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3億元),刷新了歷史最高紀錄。這一金額已連續3年創新高。

        日本拾金不昧的風氣之所以如此良好,一方面是因為,對撿到遺失物不歸還,有著嚴格的懲罰措施,比如可能觸犯“橫領罪”。另一方面,法律明確鼓勵拾得人請求報酬的權利,報酬金通常是遺失物品的5%以上到20%以下的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保障失主的利益,日本的法律還提到,如果拾得人超過一周才上交給警察部門或者交還失主,失主有權拒絕支付報酬,總之盡量平衡失主和拾得人。而在日本警視廳的官網上,會對遺失物進行公布,方便失主查詢。

        不只是日本,很多歐美國家都對報酬比例進行了明確,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拾得物的價值在1千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百分之五,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百分之三”。

        另外和中國無主遺失物歸國家所有不同的是,在不少國外地區,那些長期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所有權最終歸拾得人占有。正因為有類似的利益鼓勵,大家才會在撿到遺失物后積極上交。

        其實在中國的一些地區,同樣有類似獎勵性條款。比如2015年年底印發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到,處理無人認領的拾遺物品后,公安機關應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不過它仍然只是針對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獎勵的來源也是財政資金。

        在當下而言,盡管大多數人都會支持給予拾得人適當報酬,但將它明明白白地寫進法律,并且規定報酬的比例,無疑會激起強烈反對。傳統思維依然不太認同市場化的補償,而是將拾金不昧牢牢地限定在道德的框架下討論,往法律層面多邁一小步都相當困難。

        拒絕承認拾得人主張報酬的權利,是高估了道德的自覺性,低估了人性在利益面前可能的貪婪和私心。導致在處理一些具體的利益糾紛時,很容易無據可依。

        比如此次糾紛中,對該老人的批評,更多是聚焦于“壞人變老”的泛道德化論述,很少人愿意尋找拾金索償缺少法律依據的另一種解釋。

        轉載:騰訊網 特約作者 | 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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