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深夜提前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車禍意外身亡。死者的近親屬遂以員工系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應認定工傷為由,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誰知,工傷認定機構以員工早退,不屬于下班時間,發生交通事故自然不屬于在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等為由,作出了不屬工傷的認定。死者近親屬與工傷認定機構由此引發糾紛,并將官司打到了法院。
那么,下班早退途中出車禍,到底算不算工傷?歷經三年,經過三級法院審理,這一廣大上班族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終于有了答案。
下班早退發生事故
申請工傷未獲支持
董浩宇是四川省岳池縣人,與妻子郭佳怡育有兩個女兒。多年前,董浩宇就帶著妻子背井離鄉來到廣東省東莞市打工。2014年10月,董浩宇在東莞市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應聘當保安,在門衛處從事保衛管理工作。
按照食品公司《門衛保安管理制度》規定,保安的工作時間為:早班7時至15時,中班15時至23時,晚班23時至次日7時,保安應當嚴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和排班表值班,如個人有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上班,需請假由公司統一安排。食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員工在規定的下班時間前30分鐘內下班的視為早退,遲到或者早退超過30分鐘視為曠工。入職時,董浩宇與食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就《新進人員履歷表》進行簽名確認?!缎逻M人員履歷表》的備注第5點載明“嚴格遵守公司所有規章制度”。
2015年7月28日,輪到董浩宇上中班。當天約22時10分左右,因時間已晚,基本上沒有人進出公司,又沒有其他什么事,也快到下班時間了,董浩宇就簡單收拾了一下,提前離開了公司。
22時25分許,董浩宇騎著自行車沿車道逆向行駛。當行至距公司不遠處的庵元新路銀嶺工業區路段時,意外發生了:一輛小型客車朝董浩宇疾馳而來,他躲閃不及,與小型客車迎面相撞,當時就躺在地上不能動彈。
十多分鐘后,120急救車趕到,將倒在血泊中的董浩宇送到醫院??墒?,因傷勢太重,引發多器官功能衰竭,雖經全力搶救,董浩宇還是于2015年8月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董浩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2015年8月19日,辦理完董浩宇的喪事后,董浩宇的妻子郭佳怡向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東莞社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就董浩宇于2015年7月28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一事向東莞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
東莞社保局受理申請后,要求食品公司就郭佳怡所申請的事項和理由作出答復及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同時依職權分別對食品公司的員工徐大明、馮軍和董浩宇的配偶郭佳怡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還到郭佳怡提供的董浩宇的居住地進行實地核實。
東莞社保局綜合取得的各項證據材料,認定董浩宇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時間到23時,董浩宇未經單位同意于22時25分左右騎自行車離開單位,不屬于上下班時間,即董浩宇在本次事故中導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據此,東莞社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董浩宇發生事故受到的傷害,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