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相關問答
問:我在一家企業打工已經快一年了,我們是否該建立勞動關系?從何時建立?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問:我們在工地上干活快5個月了,老板只和我們打了個白條,這算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答:白條不算勞動合同,你應該要求與老板簽正規的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正規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幾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和法規規定應該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此外,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解除或終止存續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
問:《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我們與企業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假如企業要與我們解除合同的話,我們該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實施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已經制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本法實施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秳趧雍贤ā穼嵤┮郧耙呀趧雨P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肥┬兄沾胬m的勞動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新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于“鐵飯碗”
問:有人給我建議,讓我和所在的酒店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個合同是怎么規定的?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協商一致,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新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真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問: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就是長期合同,等于有“鐵飯碗”了嗎?
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同于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鐵飯碗”或者“終身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加班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問:我在一個民營企業干活已經3個月了,記憶中好像就休息了一天,請問,老板應該付給我們加班費嗎?
答:《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必須在文本中寫明工作地點。對于工作時間,全日制勞動者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還須經勞動部門批準。因工作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該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1、平常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試用期究竟是多長時間?
問:我在一私人企業干活已經4個月了,老板說,試用期要有半年時間,這樣合理嗎?
答:新法規定,試用期的上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問:在公司上班前,老板給我們集中進行了崗前培訓,培訓費當時由公司出的,現在因為工作原因我要辭職,老板說要扣除培訓費,這合理嗎?
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時,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六種情況企業不得解聘
問:與公司簽訂了2年合同,我沒有犯任何錯誤,現在公司要解聘我,合理嗎?新的合同法對這個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答:新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解聘職工時,在以下情況中,不得解聘: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問:我們在工地上干活快5個月了,老板只和我們打了個白條,這算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答:白條不算勞動合同,你應該要求與老板簽正規的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正規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幾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和法規規定應該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此外,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解除或終止存續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
問:《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我們與企業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假如企業要與我們解除合同的話,我們該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實施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已經制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本法實施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秳趧雍贤ā穼嵤┮郧耙呀趧雨P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秳趧雍贤ā肥┬兄沾胬m的勞動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新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于“鐵飯碗”
問:有人給我建議,讓我和所在的酒店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個合同是怎么規定的?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協商一致,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新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真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問: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就是長期合同,等于有“鐵飯碗”了嗎?
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同于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鐵飯碗”或者“終身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加班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問:我在一個民營企業干活已經3個月了,記憶中好像就休息了一天,請問,老板應該付給我們加班費嗎?
答:《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必須在文本中寫明工作地點。對于工作時間,全日制勞動者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還須經勞動部門批準。因工作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該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1、平常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試用期究竟是多長時間?
問:我在一私人企業干活已經4個月了,老板說,試用期要有半年時間,這樣合理嗎?
答:新法規定,試用期的上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問:在公司上班前,老板給我們集中進行了崗前培訓,培訓費當時由公司出的,現在因為工作原因我要辭職,老板說要扣除培訓費,這合理嗎?
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時,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六種情況企業不得解聘
問:與公司簽訂了2年合同,我沒有犯任何錯誤,現在公司要解聘我,合理嗎?新的合同法對這個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答:新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解聘職工時,在以下情況中,不得解聘: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條:
新勞動法對產假的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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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簡歷應該具備這七點